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登记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8-05-30 点击: 次
一、审批项目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三、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经营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四、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五、提交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1)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3)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
①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由全体 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②出资方式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应登报公告。
(4)投资人变更:
①转让协议、继承文件;
②新投资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投资人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3、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的资质证书。
4、营业执照。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现场提交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登记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属于简易登记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七、审批时限
1、登记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变更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属于简易登记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分享到: